2012年9月18日 星期二

土地低於公告現值出售免課贈與稅


並無以顯不相當價格移轉財打造情事,惟部分土地因經濟環境變遷,市價低於土地布告現值,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,如納稅義務人能供應相近雷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買賣價格、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,證實市價確實低於布告地皮現值,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。
係以贈與時之時價為準,並配合同法實施細則及相幹法規認定。依遺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,贈與財製作價值之預計,譬如:地皮依書記現值、屋宇以評定標準價格,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說明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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